荔湾法院部门工作量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15:14:01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部门工作量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激发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广州市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工作量化管理分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两类进行。
办案部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少年审判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立案庭。
非办案部门:政工办、纪检组、监察室、调研科、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法警大队、书记员科。
第三条 部门工作量化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两类共四项内容。
第四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量化规程,全面、如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量化工作分上、下半年进行,各部门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填写部门综合管理工作量化表和部门业务工作量化表(附表),部门正职(主管全面副职)审核,分别报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并汇总报政工办。
第六条 部门综合管理量化表和部门业务工作量化表是年度奖惩和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组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