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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法院法官工作量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15:15:24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官工作量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官职责,充分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工作量化管理是对从事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工作量化登记,是对法官的德、能、勤、职考核重要标准之一,是法官年终考核、评先和职务晋升重要参考数据。

第三条  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法官工作量化,按照《审判庭法官工作量化表》填写,每月填写内容包括:

(一)收案,是指收案的数量;

(二)结案:

1、审结,是指审结案的数量;

2、审结系列案,是指审结的系列案件数量;

3、调、撤,是指由法官主持调解、撤诉结案的数量;

4、调撤系列案,是指由法官主持调解、撤诉结案的系列案件数量。

(三)上诉:

1、上诉案,是指上诉案件数量;

2、部改,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部分改判的案件数量;

3、全改,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全部改判的案件数量;

4、重审,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裁定重审的案件数量。

(四)审判监督:

1、再审案,是指法官办结案件被立审判监督案件的数量;

2、改判,是指被再审改判案件的数量。

(五)超审限,是指超审限案件的数量;

(六)调研文章,是指被本院调研科、法院系统和区、市、省有关部门或报刊采用的调研文章数量;

(七)参加综合治理,是指参加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次数。

第四条  审监庭法官工作量化,按照《审监庭法官工作量化表》填写,每月填写内容包括:

(一)收案:

1、复查,是指立再审申请、复查、核查案件的数量;

2、再审,是指立审判监督案件的数量。

(二)结案:

1、复查,是指办结再审申请、复查、核查案件的数量;

2、再审,是指审结再审案件的数量;

3、再审调撤,是指再审案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数量。

(三)上诉:

1、上诉案,是指上诉案件的数量;

2、部改,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部分改判的案件数量;

3、全改,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全部改判的案件数量;

4、重审,是指上诉发还案件被裁定重审的案件数量。

(四)超审限,是指超审限案件的数量;

(五)调研文章,是指被本院调研科、法院系统和区、市、省有关部门或报刊采用的调研文章数量;

(六)参加综合治理,是指参加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次数。

第五条  执行局法官或其他庭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工作量化,按照《执行局法官工作量化表》填写,每月填写内容包括:

(一)收案,是指收案的数量;

(二)结案:

1、执结,是指结案的数量;

2、执结系列案,是指执结系列案件的数量;

3、调、撤,是指由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申请撤销执行而结案的数量; 

4、调撤系列案,是指调、撤结案的系列案件数量;

5、部分中止,是指执行案被部分中止执行的案件数量;

6、全部中止,是指执行案被全部中止执行的案件数量。

(三)执行过错,是指办理执行案件存在过错行为的案件数量;

(四)协助其他执行,是指协助其他执行员强制执行的次数;

(五)超执限,是指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又没有办理延期未结的案件数量;

(六)调研文章,是指被本院调研科、法院系统和区、市、省有关部门或报刊采用的调研文章数量;

(七)参加综合治理,是指参加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次数。

第六条  立案庭法官工作量化,按照《立案庭法官工作量化表》填写,每月填写内容包括:

(一)立案,是指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

(二)立案调解,是指当事人前来立案,由法官进行的诉前调解的数量。

(三)不予受理:

1、结案,是指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数量;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裁定不予受理提起上诉的案件数量;

3、撤销,是指上诉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

(四)诉前保全,是指办理诉前保全的案件数量。

(五)来信处理:

1、自办,是指由法官自行处理信件的数量;

2、转办,是指将信件转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数量。

(六)来访处理:

1、自办,是指由法官自行处理当事人、群众来访反映问题的数量;

2、转办,是指将当事人、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转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数量。

(七)调研文章,是指被本院调研科、法院系统和区、市、省有关部门或报刊采用的调研文章数量;

(八)参加综合治理,是指参加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次数。

第七条 各庭、局法官工作量化表由内勤在报结案后填写,庭长审核,分别报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年终汇总报政工办。

第八条 法官办案存在过错行为,由审监庭每季度列表分别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法官所在庭长、局长,年终汇总报政工办。

第九条  法官被当事人、群众有效投诉,由监察室每季度列表分别报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法官所在庭长、局长,年终汇总报政工办。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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