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法院法官助理量化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15:17:15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量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官助理的职责,加强法官助理量化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主观能动性,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量化考核内容
第二条 由于各业务部门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存在差别,故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法官助理工作的量化考核登记内容。
法官助理工作量化考核是对各法官助理工作量的登记。因各业务部门实际情况不同,对各法官助理各项考核内容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第三条 刑庭法官助理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登记立卷;
(二)办理及解除取保候审;
(三)庭前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四)合议笔录;
(五)拟写法律文书;
(六)整理、移交上诉案件;
(七)办理执行、没收财产;
(八)卷宗整理归档;
(九)参与综合治理;
(十)研讨文章。
第四条 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法官助理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登记立卷;
(二)庭前准备会议(包括庭前达成调解);
(三)庭后达成调解;
(四)合议笔录;
(五)拟写法律文书;
(六)办理送交上诉;
(七)参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八)办理委托评估鉴定;
(九)负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十)卷宗整理归档;
(十一)参与综合治理;
(十二)研讨文章。
第五条 执行局办案、跟案法官助理的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登记立卷;
(二)执行调解;
(三)执行各个环节的电脑输入;
(四)负责调查取证;
(五)参与强制执行;
(六)拟写法律文书;
(七)办理执行款物收发手续;
(八)卷宗整理归档
(九)参与综合治理;
(十)研讨文章。
第六条 立案庭法官助理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收案登记;
(二)移交案件;
(三)合议庭评议记录;
(四)拟写法律文书;
(五)办理移交上诉;
(六)整理归档;
(七)参与诉前保全;
(八)开具预收诉讼费收据;
(九)预收诉讼费与财务结算;
(十)填写、报送报表;
(十一)信访案件登记处理;
(十二)院长接待日的安排与记录;
(十三)填写上诉案件质量分析表;
(十四)信息报送与研讨文章;
(十五)参与综合治理。
第七条 审监庭法官助理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收案登记;
(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
(三)协助庭审、听证、证人出庭;
(四)协助诉讼保全、委托评估、鉴定、拍卖;
(五)执行案件查询、冻结、查封、划拨、办证过户;
(六)外出调查、取证、勘验;
(七)拟写法律文书;
(八)参与强制执行;
(九)电脑输入;
(十)执行款物收发;
(十一)送交上诉;
(十二)调取档案卷宗;
(十三)整理归档、退卷;
(十四)送达文件;
(十五)报送信息和研讨文章。
第八条 行政庭法官助理量化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登记立卷;
(二)合议记录;
(三)拟写法律文书;
(四)装订案卷送交上诉;
(五)行政争议协调;
(六)卷宗整理归档
(七)参与综合治理;
(八)研讨文章。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调解,是指由法官助理独立完成的调解,不包括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
第十条 拟写法律文书,是指拟写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包括拟写传票、通知、公告。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填报量化登记表后,需经其所跟的法官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的法官助理工作量化登记表均由各部门自己登记。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工作量化登记表每月填报一次。登记表应报院长、分管副院长、政工办。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