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法院审判职务晋升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7 15:21:18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审判职务晋升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院审判职务晋升工作,推进审判职务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升本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职务。
第三条 审判职务晋升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政工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判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 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我院现有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配备比例等情况确定选任审判职务晋升名额,并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第六条 审判职务晋升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个人报名、部门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
(五)院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考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制定方案、个人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审判职务晋升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晋升类别及职数、任职条件、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公布。
第九条 个人报名,填写《报名表》,报所在部门审核。
第十条 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政工办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审判职务晋升应当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法律知识、调研综合、文字表达等能力测试、根据提供的案例制作法律文书、组织庭审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名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及熟练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考试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考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考试由政工办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报名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对审判职务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由部门领导组织本部门在编干警、职工对符合条件的本部门报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本部门在编干警、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由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所在党支部在编干警、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政工办派员参加。参加民主测评量化打分人数应不少于本部门(党支部)在编干警、职工总数的80%。政工办组织全院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中层正职干警对全体报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设“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项评价等次。对被测评者的评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多选则对该被测评人员的评议无效。民主测评的计分方法为:
民主测评得分= |
胜任票数×1+基本胜任票数×0.5 |
×100 |
总有效票数 |
民主测评不胜任超过1/3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两项测评分各占民主测评总分的50%。民主测评占40%(其中全院处级非领导职务、中层正职民主测评占20%,部门民主测评占20%。
各部门将民主测评情况报政工办。政工办将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荔湾区法院审判职务晋升民主测评汇总表》报党组。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满分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其中立功受奖占3%)。
政工办对报名人员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充分听取报名人员所在部门领导、相关法官和党总支(所在党支部)、工会(报名人员是非党员)意见,并对其近三年曾立功受奖的报名人员加分。并形成考察材料报党组。院党组根据报名人员平时考核和考察情况,对每位报名人员在《审判职务晋升组织考察评分表》上进行量化打分,取平均分作为该报名人员的组织考察得分。组织考察结束后,政工办应马上对报名人员组织考察成绩进行汇总,并填写《审判职务晋升组织考察成绩汇总表》。
第六章 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根据报名人员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按照2:4:4的比例计算出每位报名人员的总成绩,并填写《审判职务晋升综合成绩汇总表》。将综合成绩通知报名人员并予以公布。院党组根据报名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按与公布职位1:1的比例,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拟任职人选因故未被任用的,按成绩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任前公示。政工办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拟任职人选在本院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并设立专门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报政工办或监察室。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如无影响使用的问题,经院党组审议决定后,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由院长直接任命。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审判职务晋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审判职务晋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院党组讨论情况;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报名人员要正确对待审判职务晋升,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对审判职务晋升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判职务晋升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院党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