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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整改意见-印发

发布时间:2014-05-27 15:42:32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整改意见

我院选任的第一批人民陪审员任期将于今年五月届满,为更好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我院在2010年4月16日召开了部分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主管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董嘉敬副院长、林敏科长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董嘉敬副院长认真总结了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董副院长指出,五年以来,在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双方共同努力下,我院两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先进集体。人民陪审员凭着对法律的忠诚,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上作出的很大的贡献。会上,人民陪审员也纷纷表示,今后要更加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并就进一步落实陪审员制度、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希望法官和法官助理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意义的认识,人民陪审员主要履行参与案件审理、司法监督、法制宣传的职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希望给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尊重。1、法官应尊重人民陪审员,现在仍有将合议笔录写好后交给人民陪审员要求其签名的现象,这是对人民陪审员明显的不尊重,应认真倾听人民陪审员的意见。2、法官助理应规范工作行为。例如,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除电话通知,还应用电子邮件、邮箱等形式,确保通知的内容明确(如,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类型、经办法官、联系人等),避免通知环节出错,也便于人民陪审员与相关人员联系。开庭改期或取消的,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避免人民陪审员白跑一趟。3、完善反馈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事后并不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情况,以前提过要求给人民陪审员判决书,但回复说不符合规定。可否以文字或表格的形式,把案件的基本处理情况给人民陪审员一个信息反馈。

三、希望人民陪审员考核更科学一点,除了参与度,还要看效果。由于轮号工作不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忙等原因,人民陪审员参审机会并不均等,所以,单从数字不能反映全部。还有,有的业务庭没有调解机会,调解效果也只能作为参考。

四、希望常听人民陪审员的意见。1、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建议在人民陪审员中设组长,负责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沟通工作,法院可定期召开组长会议,了解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2、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考核的机制,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考核时,听听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五、希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最简易、实用的方式是业务庭的业务学习、讨论案件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并加强庭前的沟通与指导。

会后,我院针对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关于法官将未经合议的记录交给人民陪审员要求其签名的问题。这不仅是对人民陪审员不尊重的问题,更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尊重的问题,还违反法定程序,今后如再发现此类问题,必将对当事法官予以严肃的处理(最轻的是全院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等)。普通程序案件必须由合议庭成员合议签名后,才能发出。

二、关于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不到位和开庭改期或取消没有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的问题。要求各审判业务庭确保通知的内容明确(如,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类型、经办法官、联系人等);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开庭信息送达方式。例如在电话通知落实后,再将开庭相关信息发送到人民陪审员手机等。

三、关于完善反馈机制的问题。结案时法官应将结果(如是否服判、哪一方当事人以何主要异议提出上诉等)反馈给人民陪审员,让他们了解审判的效果。

四、关于对人民陪审员考核的问题。参审数量只是考核内容之一。现行的考核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自评、业务庭在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评议案件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及工作量化统计,内容是比较全面的。

五、关于人民陪审员轮号不规范的问题。从各庭交来的轮号表看,部分业务庭没有按照《人民陪审员轮号选用具体要求》的指引规范轮号,有的是随意选用后进行登记。要求各业务庭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轮号选用具体要求》规范轮号,如发现不规范轮号的,将对庭领导及直接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关于在陪审员中设组长的问题。这个建议是可行的,在今年增选人民陪审员工作完成后,应在各业务组中选正副两名组长,以便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沟通工作。

七、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考核机制的问题。人民陪审员的司法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案中直接参与和监督,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的法官以及法官助理有意见的,可随时向法院相关领导反映,法院将会认真听取,了解情况,并结合年终考评工作予以考核。

八、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的问题。要求各业务庭在每次的业务学习、讨论案件等适当邀请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以更好地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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