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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6-07-05 14:59:49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

及七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七个配套办法已经20151026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政工办。

 

 

 

201511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对保障审判权顺畅运行、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的重要作用。按照体现法院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的要求,建立配备充足、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激励有序的高效能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激发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专业化水平,建设高效、专业、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原则。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批准的广东省司法改革实施方案的总要求,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依法依规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创新。

(二)以提升审判质效为中心原则。准确定位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做到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既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高效协作。区分一般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审判辅助事务,充分发挥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潜能,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

(三)审判辅助专业化原则。加强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培训,加大集中培训力度,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培养责任意识,促进审判辅助人员专业技能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审判辅助水平,提升审判质效。

(四)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原则。统筹考虑,整体推进,注意各类人员管理办法的配套衔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审判辅助队伍高效、稳定、富有活力。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基本定位和职业发展路径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送达员等。对各类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并准确定位,明确各类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晋升、等级、薪酬、考核、激励办法,发展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能力、拓展各类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充分合理配置审判辅助人员

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员编制等因素,以充分满足法官办案需求为原则,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送达员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审判辅助人员应当配置于审判业务庭、也可少量配置于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案件数量增长和人员流动导致审判辅助人员配置不足时应当及时增补。

(三)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招录条件、招录办法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于各类审判辅助人员设定不同的招录条件,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制度,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招录条件适当、招录办法规范,既有利于吸引人才又得到社会认可。

(四)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制定体现各类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分别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送达员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人员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考核、薪酬、晋升、惩戒、辞退等。根据管理、考核和激励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晋升制度,符合条件的可晋升等级,薪酬与等级挂钩,并适当考虑工作绩效,使每一类审判辅助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潜能。探索建立完善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交流机制。

(五)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规范

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工作流程规范。详细规定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指引、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操作规程等。

(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审判辅助工作水平

在充分发挥当前审判辅助老带新传、帮、带等传统培训优势的同时,研究制定各类审判辅助事务操作培训办法,进一步促进专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培训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加大入职后岗前培训力度。

(七)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考核,研究制定以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核心的科学考核制度。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四、改革步骤

(一)制定改革方案。根据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方案。

(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方案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既定工作任务。试点期间,注意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加强与上级法院、当地党委的沟通,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汇报。

(三)总结经验成效。及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升审判辅助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工办负责本方案实施的统筹领导、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工作。

(二)加强检查通报。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进度,并落实主管责任和主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对试点工作的推进进度、工作亮点、经验及存在困难及时总结上报。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本系统宣传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辅助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试点的意义、目的和内容,积极参与改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法官助理的招录使用,应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遵循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精简效能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政工办负责法官助理的招录、配置、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法官助理为法官行使审判权提供协助,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整理诉讼争点;

(二)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

(四)审查案件是否需指定辩护人或指定代理人;

(五)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刑事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刑事和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财产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

(八)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协助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十)记录案件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

(十一)按照法官要求草拟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

(十二)校对裁判文书;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技术处理;

(十三)在法官指导下总结审判经验,撰写案例分析、审判信息、司法建议等文字材料;

(十四)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法官助理可以旁听庭审、庭询,陪同法官提审被告人,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七条  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以下工作:

(一)主持庭审、庭询;

(二)审查采纳证据;

(三)认定案件事实;

(四)合议案件时发表表决意见;

(五)制作法律文书;

(六)对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七)属于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法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法官助理承担书记员的职责。

法官助理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调整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九条  法官助理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九)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条  法官助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延误或错误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和配置

 

第十二条  招录法官助理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曾经在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助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法官助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法官助理经任命后分配至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由所在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应尽可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原则上1名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案件数量特别多、辅助工作任务繁重的法官可以配备2名以上的法官助理。

全院法官助理数量应统筹考虑案件数量、法官员额、书记员配置情况等因素,与法院审判工作总量相适应,保障审判公正高效。受理案件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政工办应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调整法官助理数量。

第十七条  建立法官助理增补调配机制。法官助理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政工办应会同审判管理部门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助理统筹调配。每年年初,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上一年收结案工作量变化情况,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助理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法官助理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  法官助理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工办负责建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法官助理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五章 考 

 

第二十二条  法官助理考核工作由政工办组织,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助理的考核,以法官助理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合同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试用期考核,被考核法官助理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法官助理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工办核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平时考核的内容参照我院量化考核规定对相应职位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并经部门领导确认。

合同期满后,政工办负责对法官助理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法官助理的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法官助理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由部门领导结合法官助理的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及初评意见,最后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法官助理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法官助理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工办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法官助理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所在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情况指定法官担任法官助理的导师,对法官助理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法官助理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三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二条  新招聘的法官助理应集中进行岗前统一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培训法官助理工作职责与流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审判业务系统操作、法律检索、裁判文书写作、调解技能等。

第三十三条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重要制度规定颁布实施后,应当组织法官助理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三十四条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法官助理共设置十五级,其中15级为初级法官助理,69级为中级法官助理, 1015级为高级法官助理

第三十五条  试用期内的法官助理为见习法官助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法官助理,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法官助理,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法官助理。

第三十六条  法官助理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法官助理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三十七条  初级法官助理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1级;中级法官助理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3年晋升一级。

第三十八条  法官助理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三十九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法官助理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法官助理的假期、考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第三条  书记员的招录使用,应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遵循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精简效能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政工办负责书记员的招录、配置、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书记员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排期和庭前准备工作:

(一)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二)通知当事人到庭;

(三)核对委托授权手续;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记录工作:

(一)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二)证据交换、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财产保全、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查封扣押、文书送达的现场记录工作。

第七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文书和送达工作:

(一)根据法官意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简单法律文书;

(二)及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

(三)及时校对、送印法律文书;

(四)及时送达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第八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

(一)办理阅卷手续;

(二)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

(一)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法官意见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三)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生效,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十条  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书记员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调整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遵循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九)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书记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延误或错误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书记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和配置

 

第十四条  书记员招录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书记员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书记员经任命后分配至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由所在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应尽可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原则上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案件数量特别多、辅助工作任务繁重的法官,可以配备2名以上的书记员。

全院书记员数量应统筹考虑案件数量、法官员额、法官助理配置情况等因素,与法院审判工作总量相适应,保障审判公正高效。受理案件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政工办应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调整书记员数量。

第十九条  建立书记员增补调配机制。书记员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政工办应会同审判管理部门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进行动态的统筹调配。每年年初,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上一年收结案工作量变化情况,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书记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工办负责建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考核工作由政工办组织,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书记员的考核,以书记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对书记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合同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试用期考核,被考核书记员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书记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工办核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平时考核的内容参照我院量化考核规定对相应职位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并经部门领导确认。

合同期满后,政工办负责对书记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的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由部门领导根据书记员的平时考核情况,结合法官测评结果写出评语及初评意见,最后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书记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书记员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工办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条  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所在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情况指定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书记员的导师,对书记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三十二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三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四条  新招聘的书记员应集中进行岗前统一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培训书记员工作职责与流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审判业务系统操作、法律检索、裁判文书写作、调解技能等。

第三十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重要制度规定颁布实施后,应当组织书记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条  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书记员共设置十五级,其中15级为初级书记员,69级为中级书记员, 1015级为高级书记员。

第三十七条  试用期内的书记员为见习书记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书记员,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书记员,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书记员。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三十九条  初级书记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1级;中级书记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高级书记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3年晋升一级。

第四十条  书记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四十一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书记员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书记员的假期、考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四十四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司法警务助理选用机制,明确司法警务助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司法警务助理的选任、管理及考核工作,保障司法警务助理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警务助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助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警务助理,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审判执行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是法院警务保障的补充力量,协助司法警察开展审判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不具备独立履行审判执行保障任务和参与案件执行的资格。

第四条  政工办负责司法警务助理的招录、配置、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法警队负责司法警务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训练。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司法警务助理在司法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机关安全保卫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六)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完成法警队交办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六条  法警队不得安排司法警务助理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司法警务活动;

(二)参与执行死刑;

(三)其他法警队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警务活动。

第七条  经法警队批准,司法警务助理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以配置、使用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八条  司法警务助理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服从法警队的管理,听从法警队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七)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八)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九条  司法警务助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司法警务助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和配置

 

第十一条  招录司法警务助理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担任司法警务助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司法警务辅助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公安、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司法警务助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司法警务助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司法警务助理经任命后分配法警队工作,并由法警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警务助理数量应与法警队担负的警务保障工作量相适应,保障押解人员与被告人2:1的比例要求;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

 

第四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司法警务助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八条  司法警务助理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工办负责建档保管。

第十九条  司法警务助理离职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五章 考

 

第二十条  司法警务助理考核工作由政工办组织,法警队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司法警务助理的考核,以司法警务助理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对司法警务助理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合同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以及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项考核。

试用期考核,被考核司法警务助理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司法警务助理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工办核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平时考核的内容参照我院量化考核规定对相应职位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并经部门领导确认。

合同期满后,政工办负责对司法警务助理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由部门领导根据司法警务助理的平时考核情况,结合警长测评结果写出评语及初评意见,最后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司法警务助理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司法警务助理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工办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工办负责组织协调,法警队配合。法警队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情况指定司法警察担任司法警务助理的导师,对司法警务助理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警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司法警务保障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七章 薪酬与待遇

 

第三十条  司法警务助理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司法警务助理共设置十五级,其中15级为初级司法警务助理,69级为中级司法警务助理, 1015级为高级司法警务助理。

第三十一条  试用期内的司法警务助理为见习司法警务助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司法警务助理,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司法警务助理,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司法警务助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警务助理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司法警务助理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三十三条  初级司法警务助理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1级;中级司法警务助理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高级司法警务助理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3年晋升一级。

第三十四条  司法警务助理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三十五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司法警务助理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假期、考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送达员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送达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第三条  送达员的招录使用,应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遵循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精简效能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政工办负责送达员的招录、配置、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送达员从事与审判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送达员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有关送达工作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二)严守工作秘密,保管好需要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

(三)按照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把诉讼文书及时有效地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四)送达员应当在收到送达事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五)送达员外出送达时,应携带工作证、介绍信、送达回证、地址确认书、笔录纸、印泥等用品。

第六条  送达员应做好送达件是收件、登记等工作:

(一)接收各业务庭提交的工作事务并予登记;

(二)对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形成的情况说明及影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通知各业务庭取回,同时做好登记;

(三)对送达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电脑录入案件案由、送达文书类别、送达事务提交时间、送达员、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送达结果、业务庭取回时间、存在问题等信息,每月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送达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证;

(二)遵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干警“文明用语”“忌语”》的规定,做到文明有礼;

(三)爱惜和维护车辆、通讯器材等工作装备;(四)严格遵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送达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车辆驶回本院停放。遇夜间送达后无法驶回本院停放的,应提前报部门领导审批,并说明夜间车辆停放地点。

第八条  送达员应当遵循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八)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九条  送达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延误或错误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送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录和配置

 

第十一条  送达员招录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担任送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送达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送达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送达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送达员经任命后分配至书记员科工作,由所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送达员的配置比例应尽可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或案件数量特别多、送达工作任务繁重时,应及时增补。

 

第四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送达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八条  送达员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工办负责建档保管。

第十九条  送达员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送达员考核工作由政工办组织,所在书记员科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送达员的考核,以送达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对送达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合同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试用期考核,被考核送达员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送达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工办核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平时考核的内容参照我院量化考核规定对相应职位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并经部门领导确认。

合同期满后,政工办负责对送达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送达员的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送达员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由部门领导根据送达员的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及初评意见,最后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送达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送达员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工办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送达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所在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送达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条  新招聘的送达员应集中进行岗前统一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培训送达员工作职责与流程。

第三十一条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重要制度规定颁布实施后,应当组织送达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三十二条  送达员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送达员共设置十五级,其中15级为初级送达员,69级为中级送达员, 1015级为高级送达员。

第三十三条  试用期内的送达员为见习送达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送达员,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送达员,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送达员。

第三十四条  送达员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送达员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三十五条  初级送达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1级;中级送达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高级送达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3年晋升一级。

第三十六条  送达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三十七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送达员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送达员的假期、考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九  其他法律、法规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送达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四十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后勤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后勤人员的科学管理,明确职责、权益,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后勤人员,包括司机、厨工等人员。

第三条   后勤人员是从社会上聘用适用人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占用编制,服务于聘用单位,从事服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工办是后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后勤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及对以上事项的投诉、申诉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后勤人员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司机的职责

(一)遵守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调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二)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

(三)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及时出车

(四)爱护车辆,注意保养经常擦洗及时检修

(五)保管好修理工具和零部件注意节约使用汽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七)完成院及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厨工的职责

(一)按需采购,各类食品认真验收保管定期清理、盘点库存物资

(二)根据季节、气候变化灵活安排菜色,提高烹调技术做到饭热菜香提高饭菜质量,按时供应早午餐

(三)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厨房厨具清洁卫生

(四)严格搞好核算,不浪费不多吃多占,力争降低成本

(五)公务接待用膳,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

(六)按期进行健康证年审,杜绝带病上岗;

(七)食堂运作中,有特殊情况如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及电器设备使用安全,燃气炉具使用安全的消防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解决,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八)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九)完成院及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后勤人员应当遵循下列纪律要求:

(一)认真依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八)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九条  后勤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人员的招录

 

第十条    后勤人员的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政工办结合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后勤人员员额内制定招聘计划,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担任后勤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或中专)或相关工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含职业从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一般女性35岁以下,男性40岁以下;一般不超过45岁。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后勤人员招聘的程序:

(一)法院政工办根据全院后勤人员的员额、现有人员情况,提出意见报党组讨论确定;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须具有“三证”,即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计生证)

(四)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五)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1、笔试: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依成绩高低顺序按聘用人数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实行结构化面试或实际操作,面试考官由法院派人组成;

3、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按比例折算计入考试总成绩,其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六)对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考察、公示,并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及公示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法院党组确定

第十三条  后勤人员与法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限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组织考核合格,正式聘为后勤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后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后勤人员的续聘或解雇的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后勤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工办负责建档保管。

第十六条   后勤人员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后勤人员考核工作由政工办组织,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对后勤人员的考核,以后勤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对后勤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合同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试用期考核,被考核后勤人员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后勤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工办核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平时考核的内容参照我院量化考核规定对相应职位的要求由本人填写,并经部门领导确认。

合同期满后,政工办负责对后勤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后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后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由部门领导根据后勤人员的平时考核情况写出评语及初评意见,最后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仲裁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后勤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后勤人员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工办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所在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后勤人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六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二十七条  后勤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后勤人员共设置十五级,其中15级为初级工,69级为中级工, 1015级为高级工。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内的后勤人员为见习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工,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工,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工。

第二十九条  后勤人员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后勤人员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三十条  初级工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1级;中级工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高级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3年晋升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后勤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三十二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后勤人员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后勤人员的假期、考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四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审判辅助人员招录机制,提高招录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判辅助人员是指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务助理、送达员。

第三条  招聘录用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四条  报考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法官助理: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曾经在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报考年龄本科学历在18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超过35周岁;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书记员:1、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报考年龄在1828周岁。

司法警务助理: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为高中;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男身高1.65以上,女身高1.60以上;3、同等条件下,公安、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及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送达员:1、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报考年龄在1828周岁;3、具有小汽车驾驶执照。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审判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审判辅助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受理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公开考试;

(六)体检;

(七)确定考察人选;

(八)政审;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发布公告和受理报名

 

第七条  本院政工办根据需要,提出意见报党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八条  招聘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网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布。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报名的,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第三章  考试

 

第十条  公开考试由本院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的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占总成绩的50%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第十二条  书记员考试分为笔试、速录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占总成绩的20%

速录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速录技能,占总成绩的40%

按笔试和速录测试成绩之和由高至低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占总成绩的20%

体能测试主要测试1000跑(男)、800跑(女)、410往返跑、俯卧撑(男)、仰卧起坐(女),占总成绩的40%

按笔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合成成绩由高至低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四条  送达员考试分为笔试、驾驶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占总成绩的40%

驾驶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驾驶技能,占总成绩的20%

按笔试和驾驶测试成绩之和由高至低按一定比例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五条  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单数,由院领导、部门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可邀请外单位相关专家和人员担任考官。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法官助理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书记员、司法警务助理、送达员的面试成绩均占总成绩的40%

第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考官小组应当当场评分,并将面试成绩告知面试对象。考试总成绩及考生名次同时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网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布。

 

第四章  体检和考察

 

第十八条  按照公开考试总成绩高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体检可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政工办负责政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法院党组研究确定聘用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聘用:

(一)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二)拟聘用人选放弃聘用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在考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方面作弊的。

取消聘用的,本院可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他人选。

 

第五章           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一条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网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本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或考生放弃聘用的,本院依次递补。聘用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院按照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区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审定后,由本院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接受区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合同制人员级别评定、晋升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合同制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符合合同制人员工作特点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合同制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晋升制度,符合条件的可晋升等级,薪酬与等级挂钩,并结合工作绩效,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审判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第三条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送达员等。

第四条 后勤人员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机、厨工等。

 

第二章 工资的组成

 

第五条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两项组成。

第六条 基础工资即岗位工资,分为初级岗位工资,中级岗位工资,高级岗位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即奖励工资,与学历、工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

 

第三章 级别的设置、评定

 

第八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工资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合同制人员共设置十五级。

(一)初级合同制人员:15级;

(二)中级合同制人员:69级;

(三)高级合同制人员为:1015级。

第九条  试用期内的合同制人员为见习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学历的定为3级初级合同制人员,大专学历的定为2级初级合同制人员,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1级初级合同制人员。

 

第四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合同制人员职务、级别、工资的依据,合同制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按下列年限晋升级别:

(一)初级合同制人员每晋升1级的年限为1年;

(二)中级合同制人员每晋升1级的年限为2年;

(三)高级合同制人员为每晋升1级的年限为3年。

第十二条  合同制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缴存。

第十三条  经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合同制人员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官助理工资晋升表

岗位

级别

 

基础  工资

 

绩效工资

 

合计

 

 

晋升年限

工资   标准

级   差

 

 

本科

以上

大专

高中中专以下

高级         法官   助理

15

 

3400

 

27年以上

28年以上

 

4350

300

7750

14

 

3400

 

24-26

25-27

26年以上

4050

7450

13

 

3400

 

21-23

22-24

23-25

3750

7150

12

 

3400

 

18-20

19-21

20-22

3450

6850

11

 

3400

 

15-17

16-18

17-19

3150

6550

10

 

3400

 

12-14

13-15

14-16

2850

6250

中级    法官   助理

9

 

3100

 

10-11

11-12

12-13

2550

200

5650

8

 

3100

 

8-9

9-10

10-11

2350

5450

7

 

3100

 

6-7

7-8

8-9

2150

5250

6

 

3100

 

4-5

5-6

6-7

1950

5050

初级    法官   助理

5

 

2800

 

3

4

5

1750

100

4550

4

 

2800

 

2

3

4

1650

4450

3

 

2800

 

1年以下

2

3

1550

4350

2

 

2800

 

 

1年以下

2

1450

4250

1

 

2800

 

 

 

1年以下

1350

4150

 

 

 

 

 

 

 

 

 

 

 

 

法官助理工资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即岗位工资,可以根据需要及物价进行普调

绩效工资:按照学历、工龄、工作表现和技能晋升

 

 

司法辅助人员(法警送达员书记员)工资晋升表

岗位

级别

 

基础  工资

 

绩效工资

 

合计

 

 

晋升年限

工资   标准

级   差

 

 

本科

以上

大专

高中中专以下

高级         辅助  人员

15

 

3200

 

27年以上

28年以上

 

4250

300

7450

14

 

3200

 

24-26

25-27

26年以上

3950

7150

13

 

3200

 

21-23

22-24

23-25

3650

6850

12

 

3200

 

18-20

19-21

20-22

3350

6550

11

 

3200

 

15-17

16-18

17-19

3050

6250

10

 

3200

 

12-14

13-15

14-16

2750

5950

中级    辅助 人员

9

 

3000

 

10-11

11-12

12-13

2450

200

5450

8

 

3000

 

8-9

9-10

10-11

2250

5250

7

 

3000

 

6-7

7-8

8-9

2050

5050

6

 

3000

 

4-5

5-6

6-7

1850

4850

初级    辅助 人员 

5

 

2800

 

3

4

5

1650

100

4450

4

 

2800

 

2

3

4

1550

4350

3

 

2800

 

1年以下

2

3

1450

4250

2

 

2800

 

 

1年以下

2

1350

4150

1

 

2800

 

 

 

1年以下

1250

4050

 

 

 

 

 

 

 

 

 

 

 

 

法官助理工资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即岗位工资,可以根据需要及物价进行普调

绩效工资:按照学历、工龄、工作表现和技能晋升

 

 

工勤人员(司机厨工)工资晋升表

岗位

级别

 

基础  工资

 

绩效工资

 

合计

 

 

晋升年限

工资   标准

级   差

 

 

本科以上

大专

高中中专以下

级         工

15

 

3000

 

27年以上

28年以上

 

4200

300

7200

14

 

3000

 

24-26

25-27

26年以上

3900

6900

13

 

3000

 

21-23

22-24

23-25

3600

6600

12

 

3000

 

18-20

19-21

20-22

3300

6300

11

 

3000

 

15-17

16-18

17-19

3000

6000

10

 

3000

 

12-14

13-15

14-16

2700

5700

级    工

9

 

2900

 

10-11

11-12

12-13

2400

200

5300

8

 

2900

 

8-9

9-10

10-11

2200

5100

7

 

2900

 

6-7

7-8

8-9

2000

4900

6

 

2900

 

4-5

5-6

6-7

1800

4700

级    工 

5

 

2800

 

3

4

5

1600

100

4400

4

 

2800

 

2

3

4

1500

4300

3

 

2800

 

1年以下

2

3

1400

4200

2

 

2800

 

 

1年以下

2

1300

4100

1

 

2800

 

 

 

1年以下

1200

4000

 

 

 

 

 

 

 

 

 

 

 

 

法官助理工资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即岗位工资,可以根据需要及物价进行普调

绩效工资:按照学历、工龄、工作表现和技能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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