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手续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5 15:05:04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离职手续,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本院机关工作的所有在编和非编人员;本办法所称的离职,包括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开除、岗位调整等。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应当公布离职通知,进行离职前谈话,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或者清退公物。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离职通知,由政工办统一承办,并在本院内部网上公布。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职的,一般只公布任职和离职通知。辞职、辞退的,政工办应当将批准辞职通知书、辞退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的,监察室应当将开除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职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客观评价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听取本人想法和要求;告知离职后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的,在决定做出后、通知下发前进行谈话。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或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离职人员清退公物登记表》(式样附后)的要求,清退文件和公物,转移行政和组织关系。个人档案材料凭接收单位调档公函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市场接收档案公函进行转移;没有调档或者接收公函的,档案暂由本院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政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荔湾区法院离职人员清退公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