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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0 18:25:46 来源: 作者:
根据《审计报告》(穗审行报〔2023〕18号)要求,我院高度重视审计意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切实整改。经过集中整改,审计报告反馈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已整改)
问题表述: 2022年12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项工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合同二期工程款33.41万元。
整改措施:我院认真检讨反思提前支付的错误做法,今后将严格按照市财政《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预〔2016〕254号)的要求和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严格把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二)公车运维费报销不规范(已整改)
问题表述: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部分公务用车运维费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未附上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费用清单作为报账凭证,涉及金额12.32万元。
整改措施:我院已在公务用车信息系统中导出2023年车辆费用清单,作为今后车辆费用报销的必要依据之一,今后我院将更加严格规范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手续。
(三)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应缴未缴非税收入72.10万元(已整改)
问题表述: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取得的罚没收入、执行费、诉讼费等72.10万元非税收入未上缴市财政。
整改措施:我院已于2023年7月18日前将上述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计收诉讼费,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应收未收非税收入1.57万元(已整改)
问题表述:2022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有94个已判决且结案的案件,应收取诉讼费1.57万元,但截至2023年4月14日全部未收取。
整改措施:我院于2023年7月18日前已收取并上缴上述财政非税收入1.19万元,其余非税收入0.38万元于2023年9月28日前上缴财政或按规定移送执行。
(五)执行款、执行物管理不规范,未归垫执行款292.26万元(已整改)
问题表述:2015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使用执行款专户余额代垫了应由荔湾区财政承担的诉讼费退费支出292.26万元,并在“受托代理负债-退诉讼费”科目挂账至今。截至2023年4月1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仍未向区财政局收回资金归垫该款项,也未将上述挂账调整为在“其他应收款-应收区财政”科目反映。
整改措施:我院已按规定将上述挂账调整为在“其他应收款-应收区财政”科目反映,并致函区财局,再次函告有关情况,申请退库2015年7月至12月的诉讼费金额共292.26万元,经市审计局协调、区财局配合,该笔款项已于2023年9月26日归垫。
(六)部分房产未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账(已整改)
问题表述:截至2023年4月14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有2处房产未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账,涉及面积合计602.42平方米。
整改措施:我院已于2023年6月5日将上述2处房产记入固定资产账。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大资产管理力度,确保资产管理账实相符。
经过上述工作措施,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为防止问题反弹,要坚持久久为功,毫不松懈。下一步,我院将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效,结合审计意见,举一反三,审视我院审判执行、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弱项短板,深刻剖析问题原因,推动构建长效机制,把审计整改结果落实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践中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