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资产进场变卖公告
受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委托,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变卖以下标的:
广州市西华路408-450号金平大厦第五层商铺(测绘地址:广州市西华路418号第五层)[案号:(2014)穗荔法执字第241号]。建筑面积:2829.0112平方米;变卖价:24,083,200元。
标的展示时间:2016年12月5、6日(电话预约)。变卖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至2017年1月22日24时交款时间结束。按先将变卖款汇至指定账户者先得原则确定买受人(交款先后以银行到账为准)。意向买受人须一次性全额缴纳变卖款至指定账户(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1014568333007),交款时须注明案号和标的名称。变卖实行实名制,买受人须与缴款人名称一致。除买受人外汇入的款项将按原路退回。委托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83006071、83006027。
已按规定缴纳变卖款全款的竞买人须于缴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广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详情请登录广州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公共频道(http://www.gzsun.org/)查阅。
联系地址: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联系电话:89160711。
信息公开网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
变卖标的信息明细表
标的基本情况 |
变卖标的 |
广州市西华路408-450号金平大厦第五层的商铺(测绘地址:广州市西华路418号第五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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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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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4)穗荔法执字第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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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荔湾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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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期限 |
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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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价值 |
37,630,000元 |
变卖价 |
24,08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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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时间 |
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起 |
评估报告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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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标的简介 |
根据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深国咨(广分)评字(2014)-F010064号)显示:
拍卖标的位于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18层楼房(金平大厦)第五层内,房产登记号:稳字18531,房屋用途:商业,建筑面积:2829.0112平方米,约建于1997年,商业份额用地为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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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对变卖标的的竞买条件及情况说明 |
1、变卖标的物按现状整体变卖。
2、买受人一旦买受上述标的物,即表明买受人接受上述标的物的现状,买受上述标的物后发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变卖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受费用以及过户应缴的所有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登记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4、竞买人应清楚上述标的物现状,竞买人如要了解上述房地产的详细情况,可自行到房管部门查询。标的物所涉房地产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核定为准,面积如有变化,变卖成交款不退不赔。
5、标的物存在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分摊费,竞买人如要竞买,应当考虑因上述费用所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变卖标的物欠管理费(从2003年9月暂计至2015年2月)共803866.11元。
6、变卖标的物尚未办理产权证、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7、变卖标的物现处于闲置状态,并欠物业管理费,变卖标的物按现状交付,如买受人需恢复原状的费用及手续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充分了解该标的物的状况。标的物最终权属情况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为准,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时所产生的交易过户所需各项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8、涉诉资产交易及过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可在变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的购房资格。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法院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委托法院可裁定变卖无效并委托重新变卖。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变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委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委托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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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变卖款须知 |
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第20日即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开始计算交款时间(款项提前到账无效)(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1014568333007))。划款时须注明案号和标的名称。特别提示:
1、变卖款项须一次性全额缴纳,分多次缴纳将不予进账。
2、变卖款项到账时间以到达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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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需提交资料(自缴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1自然人应提交: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卖款汇款凭证;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决议;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变卖款汇款凭证;
(7)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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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0-89160711 李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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