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12-11-27 15:43:11 来源: 作者:

司法确认(一)

一、对于属本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二、当时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向本院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6.本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本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并告知主动执行制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直接移送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司法确认简便快捷、效率高,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司法确认(二)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1.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超出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4.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

5.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6.非诉讼调解组织不合法的;

7.其他不宜由本院受理的情形;

二、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本院予以受理。

三、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三)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确认:

1.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的;

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

7.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8.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9.存在本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