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须知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9:12 来源: 作者:

立案调解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快捷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而推行的司法举措。

1、立案调解的提出。立案时,原告可以向立案法官提出立案调解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调解条件的,可以进入立案调解程序。

2、《同意立案调解意见书》的填写。原告同意立案调解的,应填写《同意立案调解意见书》。

3、立案调解案件的审理。立案调解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审理:

(1)通知被告应诉。确定进入立案调解程序后,经办法官可以通过电话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立案调解。被告表示愿意立案调解的,即确定安排调解的时间,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2)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将《同意立案调解意见书》交被告填写。

(3)调解时,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进行磋商,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4)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确认的;调解人员经审查确认后,在3日内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4、立案调解的工作期间规定: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立案调解期间,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日。

5、调解协议的效力:

(1)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记明,调解人员经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6、案件受理费的交纳。以立案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7、经立案调解程序,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处理。经立案调解,当事人各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本院重新排定经办法官,将案件移交给对口的业务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