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什么范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知识产权权利利害关系人或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认证、公证等证明手续;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原件核对及复印件备案;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原件核对及复印件备案,如营业执照或最近三个月的工商登记查询材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表,以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手续。公民代理的,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事项的公证文书,或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一同在本院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备案;受托律师代理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四)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送达地址的材料。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籍查询材资料、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最近三个月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等主体登记材料。
(五)证明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在本院辖区内的证据。
(六)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需提供与起诉状正本与副本数目相同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制作证据清单,对各项证据排序、编制页码。
1、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或版权证明文件等。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如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2、可以证明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证据: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
(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权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3、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所提出赔偿金额的证据。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
四、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三)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其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