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扶养、收养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2-11-27 15:42:05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伪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当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当事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 负责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3、 要求赡养、抚养、扶养者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给付方现实的经济及家庭人口状况。
4、 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提供证明子女关系的司法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提供抚养双方的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明材料。
5、 请求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供收养协议或有关证实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供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单。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提供医疗诊治证明及送养时是否有隐瞒等证明材料。
6、 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国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