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7:18 来源: 作者: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自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算本金和利息数额的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