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6:32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结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建筑施工资质证明材料。

二、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有关招、投标的证明材料。

三、提供建筑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四、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报建、审批材料。

五、提供有关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等证明材料。

六、提供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七、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鉴定报告。

八、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材料。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