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2:05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结合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 提供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凭据。

四、 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 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六、 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七、 公买私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文件。

八、 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九、 能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材料。

十、 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