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
发布时间:2011-08-05 14:32:06 来源: 作者:

 

案件受理: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庭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决定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
审理期限: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等)外,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一审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国家赔偿案件在3 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须按规定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公开审判
  (l)审理一审案件, 除涉及国家机密、 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 审理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
  (3)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
      财产保全:
(l)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3)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4)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