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时间不等人
发布时间:2012-11-27 15:27:52 来源: 作者:

期间,通俗的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该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您自己承担。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是由谁确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

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不可变更的。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法定期间作了许多规定,如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而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是可变更的,但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指定期间不宜随意变动。举两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清楚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这时就,您向法院提出延长两天再提供,法院一般会准许。这就是指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忙着找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这时您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是不能变更的。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有权上诉,这里的十五天是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的,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的相对应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如:法院于1月31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满3个月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4月31日日,但因为4月份没有31号,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4月30日。

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像妇女节、教师节等转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的,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就不会错过上诉期间。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十五天的上诉期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 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限,只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原因,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当事人突患重疾、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权限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还要提醒您的是,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日期和时间。除非您确定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经法院审查核实同意变更,否则您以看错了开庭时间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为由,没有准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说了这么多,相信您一定对期间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有了不少了解。希望您能按时参加各项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