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在线
庭审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线庭审秩序,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在线庭审原则上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庭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庭审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中予以明确记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核对证据原件、查验实物、不能通过在线系统核验身份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当事人同意庭后另行核对证据原件、查验实物的除外。
第五条 本院在庭审前三日内和开庭前十五分钟进行庭前技术测试,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提前登录本院诉讼平台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上线情况。
第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核对在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线开庭审理,是否收到在线庭审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本院可以通过在线画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质证。
第九条 证人在线作证的,应当在本院认可的场所在线参加庭审,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
第十条 本院通过诉讼平台进行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技术操作,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
第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人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十二条 除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第十三条 对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院在线庭审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庭审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