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关于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关于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及省、市、区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全面、及时、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二)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及时保护。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高效审结各类涉产权案件,确保各类产权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各种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制裁,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四)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领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特成立我院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研科,调研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任务与分工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牵头部门:刑庭、少年庭、速裁庭)
(二)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产权纠纷审判台账,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纠正并依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发生。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工作。(牵头部门:审监庭)
(三)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不以犯罪来处理。对证据不足的,不以犯罪来处理。(牵头部门:刑庭、少年庭、速裁庭)
(四)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牵头部门:刑庭、少年庭、速裁庭)
(五)依法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依法及时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型投资主体合法权利。妥善解决产权争议纠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府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牵头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
(六)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知识产权庭)
(七)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企业和人员,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生产经营性动产,尽可能使用“活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牵头部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八)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刑庭、少年庭、速裁庭、执行局)
(九)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保护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组成相关专业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牵头部门:知产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
(十)提高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效率。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牵头部门:审管办、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十一)深化破产审判改革。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缩短破产案件审判周期,推进执行查控系统与清算破产审判的对接,依法处置企业财产。通过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实现清产能、去库存的改革目标,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牵头部门:民二庭、执行局)
(十二)加大涉产权案件执行力度。深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网格化执行联动工作平台和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社区公开制度。深化与区公安分局“点对点”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落实司法拘留、扣押车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移送追究刑责等事项规程。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深化执行公开,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执行到位率,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牵头部门:执行局)
(十三)完善涉产权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9+5+N”平台体系建设,以诉调对接为切入点,拓宽调解前置范围。建立健全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部门的对接机制,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切实减轻当事人维护产权的诉讼成本。(牵头部门:立案庭)
(十四)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产权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牵头部门:执行局)
(十五)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努力克服场地不足等困难,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稳步推进。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电子送达、移动扫描收费等平台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各类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牵头部门:立案庭)
(十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保障经济健康高速发展。(牵头部门:审管办、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十七)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两微一端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保护途径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公开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方式,使企业可充分运用公开的司法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风险预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更加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在依法前提下大胆创新创业。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调研科)
(十八)完善保障机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引导全院干警将加强产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各类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落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党政干部、内部人员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案件处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牵头部门:监察室)
(十九)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构建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更好的把握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牵头部门:调研科、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全院要充分认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产权司法保护和民营经济保护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积极开展产权保护、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宣讲教育活动,使广大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
(二)狠抓落实。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节点目标,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主动推进、全程负责、一抓到底,确保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察。要及时跟踪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要任务举措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督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