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用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看法院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3-06-28 14:41:28 来源: 作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大企业的事情,像个体工商户这样的小本买卖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重视用工规范。更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分不清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结果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跟随本期案例,通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了解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尚某食品商行是一家经营冷冻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老林(化名)。20201022日至2022227日期间,小冯(化名)经老林招聘到尚某食品商行担任司机和送货员,具体工作内容是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送货。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10号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

20223月,小冯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与尚某食品商行自20201022日至2022227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尚某食品商行支付其在上述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9600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尚某食品商行支付小冯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17.24元。

尚某食品商行的经营者老林不服裁决,认为小冯仅是老林个人雇佣的人员,由老林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小冯支付报酬,小冯仅与老林形成劳务关系,没有和尚某食品商行签订劳动合同,与商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起诉庢法院,请求确认小冯和尚某食品商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商行无需向小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尚某食品商行是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老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尚某食品商行与其经营者老林本身联系较为紧密,虽然尚某食品商行称小冯的工作地点不在商行的注册地,但结合小冯在仲裁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仓库招牌,且小冯运送的货物亦属于商行经营范围内的食品,认定小冯是为尚某食品商行提供劳动,而非为尚某食品商行的经营者老林提供劳动。其次,尚某食品商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小冯。法院遂于20229月作出判决,确认尚某食品商行和小冯20201022日至2022227日存在劳动关系,尚某食品商行向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517.24。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余静法官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可为个体工商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中的体量越来越大,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用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关系紧密、财产混同,但个体工商户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而经营者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冯由商行雇佣还是由商行的经营者老林个人雇请,关系到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继而影响到小冯是否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法庭依法认定小冯是为商行提供劳动,而非为老林个人提供劳务,即商行是用人单位,小冯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商行未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小冯的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作为用人单位的商行向劳动者小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注意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规范用工,在招聘劳动者后一定要尽快完善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等用工手续,避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导致用工纠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撰稿:余静、许艺玲

供稿: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