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制是企业广泛采用的工资发放制度,属于浮动工资的一种形式。在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市场变化等因素单方面调整提成制度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调整、修改提成计算方法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若修改程序不合法,则极易引发劳动争议。近期,荔湾法院公布了一起因提成制度修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阿希(化名)在就职粤某人力公司期间,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阿希工资由底薪4000元加提成构成,如果当月提成高于底薪,则只有提成。随后,阿希被派遣至唐某信息公司担任销售,并与唐某信息公司口头约定提成计算方式为“(毛利-底薪)×0.92”。
其间,阿希得知唐某信息公司实行了新的提成方案,计算方式改为“(毛利-底薪)×0.92-库存跌价损失”。阿希表示自己对提成方案的更改毫不知情,向唐某信息公司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公司回复新方案已经通过会议形式通知职工代表。阿希认为自己此前并未收到过职工代表的通知及新提成方案的公示情况,公司无故变更方案损害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又多次向上级提出异议,试图了解扣款情况,但均未得到答复。其后,阿希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粤某人力公司、唐某信息公司向他支付提成差额5万余元。经裁决,两公司需支付阿希提成差额4.3万余元。粤某人力公司不服裁决,认为提成方案是阿希与唐某信息公司约定的,粤某人力公司对于唐某信息公司的提成计算方案及财务情况并不知情,故起诉至荔湾法院,请求判决粤某人力公司无需向阿希支付提成差额。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还应该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提成是阿希劳动报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成计算方法进行修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唐某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在调整提成计算方式时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也不能证明其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了阿希,故唐某信息公司调整提成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阿希不发生效力,阿希的提成仍应按原提成方法计算。最终,法院判决粤某人力公司向阿希支付提成差额4.3万余元,唐某信息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粤某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谭碧婷法官
当前,因用人单位提成工资制度调整而引发的的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常见类型之一,“提成”的表现形式包括绩效、提成、奖金等,在性质上同样属于劳动报酬即工资的范畴。实践中,关于“提成”的主要争议之一是调整、变更提成制度的法律效力,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争议类型。
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薪酬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将提成制度视为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认为公司对提成制度拥有绝对话语权,制定、变更提成制度程序较为随意。但提成制度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若变更程序不合法,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原提成制度支付欠缴的提成、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减少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涉及劳动者重大权益事项时,可与劳动者单独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及时公示结果或告知劳动者。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习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并注意保存证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循法律途径解决。
撰稿:谭碧婷、许艺玲
供稿: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