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理财保值稳赚?警惕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3-06-28 16:05:16 来源: 作者: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和消费国,很多街坊认为“投资黄金”是风险最低、收益最稳的理财方式之一。然而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宣称保值稳赚的黄金投资理财项目,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一旦“入坑”,很可能血本无归。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杨某在公众号平台销售各类黄金理财产品,以“帮助客户进行黄金投资”为名,变相吸收33名被害人共计635万余元,损失274万余元,最终杨某获刑四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等人在2015年注册成立了某新黄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设立了“某金宝”公众号平台,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平台上发布“新手保值稳赚金9天”“保值稳赚金45天”等黄金理财产品,宣称理财期限9天至2年不等,年化收益率3.8%18.2%,并承诺保本付息。

为了给平台“造势”,获得更多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杨某对项目赢利模式、公司团队、个人背景等进行了大量“包装”宣传。除了在公司网站平台、公众号上推送产品、电话营销、发放传单进行宣传外,杨某还组织客户到公司开展现场讲课,以“生黄金”等概念宣传各种保值稳赚黄金理财产品,在现场宣传活动结束后,还会给参加活动的客户赠送现金券、礼品等,客户若成为地区项目代理商,还会向他赠送公司股权,这让很多投资者现场就签订了投资和代理协议。

好景不长,投资者们陆续发现,在“某金宝”平台上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赎回。投资者们慌了神,纷纷上门找到杨某。杨某称公司资金暂时无法周转,投资者们可继续等待资金回笼后提现,或和他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还清投资本金。有的投资者无奈只好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杨某此后并没能依约还清投资本金,至案发时,杨某共变相吸收了33名集资参与人存款共635万余元,除1人收回本金外,其余32人损失共27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设立购某金宝公众号平台,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销售“保值稳赚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实质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部分集资参与人与杨某签署了代理销售协议,但协议均要求集资参与人认购一定价值的购金宝定期金产品,并约定销售返利,其实质也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杨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集资参与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荔湾法院刑事审判庭  李国文法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是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于第三种行为方式,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提高或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只要其实施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即属于非法行为,一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第三种行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未经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某金宝”公众号平台,并通过百度推广、短信群发平台、电话营销、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长,投资理财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但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保值稳赚”“高额回报”“快速回本”等投资理财项目往往都是陷阱,不要轻信所谓理财专家的投资推介,犯罪分子往往吹嘘曾任职知名公司、理财公司,熟悉市场,拥用专业投资团队,但实际上根本不具备投资理财的资质,未获得政府监管部门许可。这些未经批准的所谓投资平台,往往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混乱,风险不可控,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必然血本无归。面对投资理财,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记要到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投资。正规的投资理财平台通常会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而金融类APP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审核非常严格,需要提供相关营业执照、金融牌照、协议等资质证明文件。虚假投资理财平台,则通常会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朋友圈、QQ等投放虚假广告,引诱投资者到虚假平台投资理财。如投资者发现所投资的项目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机关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追回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