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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绑架罪刑 事 判 决 书

发布时间:2014-01-08 14:27: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溆浦县善溪乡金鸡村X组。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被告人米X,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隆回县麻塘山乡桥家村X组X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谢X北,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米X犯绑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米X及被告人米X的辩护人谢X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章X、米X伙同米X、杨X、小鬼(均另案处理)以追赌债为名,手持铁管、菜刀去到本市荔湾区水厂路5号广东省冷冻厂7号库的门前,将被害人甘X挟持到甘X的小汽车(车牌号为粤YTC033)里,期间由同伙持刀砍伤阻止其带走被害人的甘某义(经鉴定,甘某义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在车内两名被告人与同伙对被害人甘X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其家人进行恐吓,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期间,还强迫被害人甘X交出银行卡,并由同伙杨X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松洲支行ATM机内取款人民币200元。同日24时许,两被告人与同伙收到被害人家属交付的人民币一万元后将被害人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甘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章X、米X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米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且其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被告人章X的犯罪事实及活动范围,构成立功。

被告人米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米X检举同案犯,构成立功;被告人米X是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求对被告人米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章X、米X与同案人米X、杨X、“小鬼”为索取赌债,手持铁管、菜刀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市荔湾区水厂路5号广东省冷冻厂7号库门前,将被害人甘X挟持到甘X的粤YTC033小汽车上,期间同案人持刀砍伤前来阻拦的被害人甘X义(经鉴定,被害人甘X义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章X、米X与同案人米X、杨X、“小鬼”挟持被害人甘X开车离开,在车内两被告人与同案人继续对被害人甘X实施殴打,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家人进行恐吓,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讨价还价至10000元。期间,两被告人与同案人还强迫被害人甘X交出银行卡,并由同案人杨X持该银行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松洲支行ATM机内取款人民币200元。次日0时50分许,两被告人与同案人在收到被害人家属交付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将被害人甘X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甘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20号、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甘X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口腔粘膜及右下肢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甘X义系被锐器作用致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被害人甘X银行卡的取款明细及同案人杨X在银行柜员机取款的录像截图,证实在2013年1月10日凌晨0时32分,同案人杨X用被害人甘X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200元。

5、作案工具菜单一把(原物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涉案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涉案车辆粤YTC033照片及指纹查对信息通知书,证实涉案车辆情况及在该车副驾驶门把手上发现的指纹与米X右手中指指纹一致,包装袋上发现的指纹与章X左右拇指指纹一致。

7、被害人甘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约17时许,其驾驶粤YTC033红色海马牌小汽车,将车停放在水厂路5号省冷冻厂7号库门口,在附近看别人在打牌,其中有个叫“小鬼”的男子是其以前打牌认识的,其还欠“小鬼”900元,大约在18时左右,打牌的人开始散去,突然小鬼从外面带来了四名男子,将其抓住,并对其殴打,然后对方三个人挟持其上了其汽车后座上,这时在附近的老乡甘X义过来阻拦并问什么事,对方说“他欠钱”,甘X义就说“他欠你们多少钱,我还给你们”,对方跟着说“我们现在不要钱,要把人带走”,跟着对方有一人拿刀出来砍甘X义,后来对方五个人加上其共六个人坐进了其汽车离开了省冷冻厂。车从水厂路出来后经过罗冲围、金沙洲、沙凤到佛山的黄岐、大沥,在大沥转了几个圈又返回广州,并一直在罗冲围附近转圈,最后车停在了富力桃园小区门口的一间制衣厂门口,到1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其大哥甘X给了对方10000元后,对方才放其离开,并将车给回了其。在车上时,坐在副驾驶位的男子通过其拿到其大哥甘X电话,多次打电话索要现金,一开始要50000元,最后答应给10000元就放人。对方尚未挟持其上车时就开始殴打其,有一名男子用铁管打其腿部,后来他们还对其拳打脚踢。对方除拿了其大哥交来的10000元赎金外,还拿了其身上一张银行卡,逼问其密码,其不肯说,对方就殴打其,其只好将密码告诉对方,跟着那名持铁管的男子在一家农业银行从卡里提取了200元人民币。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甘X指认被告人章X就是参与绑架其的主谋,策划、指挥其他同案人对其实施绑架,用拳头殴打了其。

8、证人甘X的证言:2013年1月9日18时50分许,其侄子甘X义打电话给其,说其弟弟甘X被几个人绑架了,而且所驾驶的小车也被对方强行开走,听后其马上报警。听说是因其弟弟欠对方700元的赌债。对方打电话给其要求其准备20000元元现金作为赎金,否则对其弟弟不客气。后来经讨价还价,对方要1万元才能放人,所以其自己筹了7000元,又另外向其弟弟的同事借了3000元,最终筹到10000元交给了对方。因其弟弟的同事认识对方,对方要其将钱交给其弟弟的同事拿给他们。对方收到钱就于1月10日凌晨0时50分放出了其弟弟。其弟弟的同事叫阿义。

9、证人甘X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19时许,其在省冷冻厂上班,其朋友甘X在省冷冻厂做运输,甘X开辆粤YTC033小汽车停在省冷冻厂7号库门前,当时有五个男子称要甘X还钱,是甘X赌博输的1000元,甘X说没有,这些人就用手殴打甘X,接着抓甘X上了甘X的小汽车,其当时在现场,就上前用手拦他们,不给他们开车,对方一个男子从怀里抽出一把菜刀朝其砍来,砍到其左手腕上,接着他们五人驾驶甘X的车走了。对方五人其不认识,但之前有二个人来过省冷冻厂向甘X追债。对方打电话要求给20000元人民币才放甘X。

经辨认照片,证人甘X义指认被告人章X就是实施绑架的指挥者。

10、证人陆X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晚上9时30分左右,甘X堂弟打电话给其说甘X被其老乡章X等人抓走,要其想办法帮忙找甘X。到晚上十一时许,甘X用章X的电话给其电话,说他被章X等人抓到罗冲围,要其想办法筹10000元给他。其后只筹到3000元,与甘X大哥甘X筹到的7000元一起去罗冲围交钱赎人,当时凌晨一时左右,其驾驶面包车搭载甘X来到富力桃园桥头处,看见甘X的汽车停在一制衣厂门口,章X、小鬼等四至五人和甘X在一起,甘X将准备好的10000元交给章X等人手上,甘X对其说脚被打了一棍,不能走路,而章X等人拿到10000元赎金后就马上散去,不久其开车离开,而甘X和甘X亦开车离开。

经辨认照片,证人陆X义指认被告人章X绑架甘X的人。

11、同案人米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下午4时许,章X来到罗冲围找到其和米X、杨X三人,说一个广西老板欠了小鬼4000元债务,要其几个去找广西人收钱。于是其四人到南岸路省冷冻厂跟小鬼汇合,五人在章X和小鬼带领下直接向七号库方向走去,在七号库门口看见那个广西老板和一帮人正在用扑克赌“三公”。其五人就上前,米X、杨X和其三人动手抓着那个广西人,叫广西人还钱,广西人说没有钱,其就逼广西人拿了汽车钥匙,五个人押着广西人上来广西人的汽车,米X、章X、杨X三人将广西人押上车的后排,由其驾车,小鬼坐上副驾驶座,开着车在路上兜圈。在车上,小鬼和章X等人动手殴打广西人,要他支付50000元,否则对他不利,后经讨价还价,小鬼和章X等人同意将赎金降到20000元才会释放广西人,但广西人只同意给10000元。于是章X和小鬼二人不断打电话给广西人的家人,要求收到10000元才释放广西人。大约在晚上12时左右,其将汽车开到罗冲围农业银行门口,杨X拿着从广西人身上搜到的银行卡,逼广西人说出卡密码,到银行的柜员机查询取款,不久杨X回到车上称银行卡没有钱。其继续开车押着广西人来到富力桃园附近,不久广西人的亲属拿着10000元来了,章X下车收到10000元赎金后,就将汽车交还广西人并让他离开了。其五人一起来到罗冲围四巷章X的家里,章X和小鬼二人先拿回4000的本金,余下6000由其五人平分,每人分得1200元。当天晚上分完钱我们就各自离开。抓广西人时其五人持有菜刀、铁管等工具,杨X还将一把菜刀交给其拿。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米X指认了被告人米X。

12、同案人杨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9日下午六时左右,其和米X、米X在罗冲围接到小鬼的电话,说以前欠他钱的人在水厂路省冷冻厂旁打牌,叫其过去帮他追钱,于是其三人过去,见到小鬼和章X都在,那欠小鬼钱的广西仔在旁边打牌,其几个人在那里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广西仔打完牌准备上自己小车时,其五个人就上前将广西仔拉上他的车,由米X开车,章X坐前排,其和米X、小鬼以及广西仔坐在后排,车开到黄岐、罗冲围等地方,因小鬼讲广西仔欠他4500元,章X也讲广西仔欠他4000多元,所以要广西仔还钱,因是赌场上欠的,而且欠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加上利息要广西仔还20000元。到了晚上八九点,车开到罗冲围的河边,章X、小鬼将广西仔带下车,不知干什么,后来他们又上车,在车上小鬼将一张银行卡给其,并告诉其密码,由其去到一间农业银行提了200元。后来车又开到金沙洲,在车上章X打电话给广西仔的哥,叫他拿20000元来还数,广西仔的哥讲只筹到10000元,叫其几人到罗冲围富力桃园门口取钱。其几人开车到富力桃园门口,广西仔的哥给了章X10000元,其就下车去了章X家里,章X给了其1000元,米X也分了1000元,之后各自回家。这次小鬼和章X各拿了一把菜刀。其见米X打了广西仔,是用铁水管打的。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杨X指认了被告人米X。

13、被告人米X的供述:2013年1月9日17时许,其和杨X、章X、米X四人到水厂路5号省冷冻厂7号库门口,目的是要抓住一个广西仔,因他欠章X和小鬼的赌债,所以小鬼打电话给章X,说广西仔在冷库赌博,叫其一起去逼广西仔还钱。其去到后发现广西仔和小鬼仍在赌钱,后广西仔赌完钱后其和米X、杨X就走了上去,由米X、杨X动手抓住广西仔,叫他还钱,广西仔说没钱,米X就问广西仔拿车钥匙,广西仔就把车钥匙给了米X,杨X、章X动手将广西仔推入汽车的后排,有群众出来不让其抓广西仔走。广西仔的老乡说没必要抓走广西仔,可以筹钱还,但广西仔说自己没有钱了,可以跟其几人走。当时其和杨X坐在汽车的后排,将广西仔夹在中间,米X负责开车,章X坐在副驾驶,开车去到金沙洲附近,小鬼也上了车,坐在后排位置。在车上,小鬼、杨X、章X问广西仔家人的电话,然后打电话给广西仔的家人拿钱过来,拿到钱后就马上放人。最后约好在富力桃园附近交钱,交钱时其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听杨X说当天晚上收到了广西仔家人拿来的10000元就把广西仔和车都放了。在车上时,章X、杨X动手打了广西仔,小鬼和章X还用语言恐吓威胁广西仔尽快筹钱否则会对他不利。在省冷冻厂拉那个被绑架老板上车时,由于那个广西人反抗和现场有许多群众阻止,但我始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工具去殴打那个事主。在冷冻厂抓广西仔上车的时候,章X曾递给其一条铁水管拿在手上,但没有用来殴打过事主,其只是在拉扯中踢了广西仔一脚。其没有分到钱,但事前欠杨X的赌债3000元,可能分给其的钱杨X拿去抵债了。

14、被告人章X的供述:小鬼打电话约其去找被害人阿泉还钱,被害人欠其1000元,欠小鬼3000元。之后小鬼打电话给了米X、米X、杨X三人。在其五人找到阿泉并要求阿泉还钱时遭到拒绝,后听说阿泉找了人,于是其五人就商议去买菜刀,由章X和米X去买了菜刀后返回。在再次要求阿泉还钱遭到拒绝后,杨X、米X、米X三个人过去抓了阿泉,并把阿泉推上阿泉自己开的小车。当时有个阿泉的老乡冲过来不准他们抓走阿泉,米X就用菜刀砍了阿泉的那个老乡一下。之后由米X开车,章X和小鬼两个人坐副驾驶座,杨X和米X夹着阿泉坐在后排。在车上,杨X和米X打了阿泉并恐吓他叫他和家里人联系送钱过来,而小鬼在车上也一直和阿泉的家里人用电话联系。小鬼主要是恐吓阿泉的家里人,叫他们送钱过来,刚开始叫阿泉的家里人交50000元,但是他们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决定交10000元。大约在第二天凌晨2时许,阿泉的大哥送赎金到罗冲围富力桃园小区门口附近,米X收钱后就放了人。拿到钱后,章X拿走欠款1000元,小鬼拿走欠款3000元,余下的6000元,其五人平分,每人分得1200元。一共带了两把菜刀,但只是米X用了一把,还有一把放在摩托车上,另外米X还使用了一根铁管,是捡来的。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16、被告人米X、章X的身份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米X为索取非法债务,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X、章X犯绑架罪的公诉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人及同案人是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甘X,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X、章X犯绑架罪的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米X、章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米X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米X归案后,供认了被告人章X的共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抓获被告人章X。被告人米X的行为属于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米X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米X虽不构成立功,但其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X、米X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章X、米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米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陈金强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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