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2470号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飞、苏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6:54:56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470号
苏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学飞、苏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牵晴汇公司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止的基本租金1761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当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2022年4月1日至4月14日的欠付租金本金为23716元外,其余月份欠付租金本金为5082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止的服务费16976.96元(保证金14691.6元可用于抵扣同等金额的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服务费为本金,自当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2022年4月1日至4月14日的欠付服务费本金为2285.36元外,其余月份欠付服务费本金为4897.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推广费3407.04元(违约金以当月欠付推广费为本金,自当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2022年4月1日至4月14日的欠付推广费本金为458.64元外,其余月份欠付推广费本金为982.8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中央隔油系统维护费960.96元(违约金以当月欠付金额为本金,自当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2022年4月1日至4月14日的欠付金额本金为129.36元外,其余月份欠付金额本金为277.2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商铺内电费8056.64元、公摊电费805.67元(水电费押金1260元可用于抵扣同等金额的电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金额为本金,自付款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见本判决后附表格);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4月14日止的商铺内水费1042.84元、公摊水费104.29元、污水费450.8元、公摊污水费45.08元(违约金以当月所欠金额为本金,自付款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时间及本金见本判决后附表格);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1日优惠期期间租金差额48819.02元;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的房屋使用费101640元;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学飞、苏桐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十、驳回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附表:被告马学飞、苏桐应付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公摊水费、公摊污水费、商铺内水费、污水费和商铺内电费、公摊电费欠费期间、计算违约金的本金金额及付款截止日期(单位:元):
付款截止日期 |
期间 |
公摊水费 |
公摊污水费 |
商铺内水费 |
污水费 |
期间 |
商铺内电费 |
公摊电费 |
2022年1月1日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 |
42.35 |
19.04 |
423.5 |
190.4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
1539.39 |
153.94 |
2022年2月1日 |
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 |
19.93 |
8.96 |
199.3 |
89.6 |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1560.59 |
156.06 |
2022年3月1日 |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8日 |
20.9 |
8.54 |
208.98 |
85.4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
1868.4 |
186.84 |
2022年4月1日 |
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28日 |
21.11 |
8.54 |
211.06 |
85.4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调整) |
34.2 |
3.42 |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
1709.41 |
170.94 |
||||||
2022年5月1日 |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
0 |
0 |
0 |
0 |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
850.27 |
85.03 |
2022年6月1日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
0 |
0 |
0 |
0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 |
494.38 |
49.44 |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89元,由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由被告马学飞、苏桐负担881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 系 人:(速裁庭)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616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