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546号原告广东分利宝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沁园春商贸有限公司、佘克刚,第三人名创优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38: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1546号
名创优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分利宝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沁园春商贸有限公司、佘克刚,第三人名创优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54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22年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19日为14500元;第二段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22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为100833.33元;第三段以3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6日为207666.67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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