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号
发布时间:2015-01-23 11:12:40 来源: 作者: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号
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尹淑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03号B11006(2220)铺的《房地产权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 日
经办人:张艳、梁斯睿 联系电话:83006156、830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