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发布时间:2015-01-23 12:04:16 来源: 作者: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萧炳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荔湾区梯云东路迪龙巷41-43号地下东尾房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同住人员迁出该房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月 日
经办人:张艳、梁斯睿 联系电话:83006156、830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