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号
发布时间:2015-01-23 12:04:54 来源: 作者: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号
广州市芳村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啟杨、李启昭、李啟信、李云开、 李固桦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怡芳苑永乐路3号408、401、103房以及6号102房(共4间房屋)的房产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月 日
经办人:张艳、梁斯睿 联系电话:83006156、830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