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202号
发布时间:2015-01-23 12:05:28 来源: 作者: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1、202号
杨嘉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桂、蓝新怀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山人海美食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人仲字(2014)665-725号错误裁决,改判驳回被告全部的仲裁请求。2、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黄少宏 联系电话:830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