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898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26:38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898号
陈胜威、廖珍艺:
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898号原告梁智敏诉被告陈胜威、廖珍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两案的财产保全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4、896、897、898、89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7号起诉状副本,201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七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22682.48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8号起诉状副本、201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30分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七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18145.98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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