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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9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3:26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9

陈胜威、廖珍艺

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9号原告梁智敏诉被告陈胜威、廖珍艺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94、896、897、898、89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20151027上午11时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七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7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邓咏诗、陈钰茵       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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