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1、983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6:10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1、983号
蓝永:
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1、983号原告崔海照诉被告蓝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1号起诉状副本、2015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四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为320000元)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3号,起诉状副本、201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四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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