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2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7:14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82号
蓝永:
本院受理原告叶志强诉被告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5年10月20日下午15时30分的开庭传票(开庭地点:本院第十四法庭)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 年 七月 九 日
联系人:邓咏诗、陈钰茵 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