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9:31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邱春江、黄小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邱春江、黄小珍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30日上午09时00分(本院第四法庭)的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联 系 人:郑越海、李倩雯 联系电话:830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