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8、939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42:15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8、939号
马汉升、刘映燕:
本院受理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8、9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马汉升、刘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8、939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18日上午09时00分(本院第十七法庭)的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郑越海、李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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