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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2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43:13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22

伍时轻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才被告伍时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5821上午09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十四

  人:郑越海、李倩雯   联系电话:83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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