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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9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45:54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9

清新县永亮电气服务有限公司、莫纾、肖安骏、梁嘉欣

本院受理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9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被告清新县永亮电气服务有限公司、莫纾、肖安骏、梁嘉欣及第三人广州熙冠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19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5年10月9日上午09时30分(本院第十七法庭)的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二十三

  人:郑越海、李倩雯   联系电话: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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