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8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08:59:03 来源: 作者: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8号
胡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胡国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8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荔湾区大同路乐燕新街4号二楼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同住人员迁出该房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海健、吴帆 联系电话:83006148、8300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