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99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09:01: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99号
王冠:
本院受理原告张锡忠,杨泽威诉被告王冠,第三人陈伟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租金77532元;2、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管理费18342元;3、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水电费15245元;4、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迟纳金111119元;5、被告向原告返还差旅费、取证费、律师费共1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5年8月3日下14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 月 日
联系人:马文洁 胡嘉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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