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92号
发布时间:2015-07-23 09:03: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92号
朱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欢萍、刘伟健诉被告朱飞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退回租赁的广州市光复北路康直28号903房;2.补交拖欠7个月的费用共37708.10元;3.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回;4.缴交提交法院之日起到判决前的租金、管理费及水、电等相关费用。本案定于2015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 月 日
联系人:马文洁 胡嘉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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