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31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1: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31号
何桂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就广州市上市路新风里4号505房的租赁关系,要求被告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欠缴的房屋租金共976.5元,并按每月租金65.1元一直支付到迁出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5年5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二月 日
联系人:何锦堂 李惠琦
联系电话:83006106、8300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