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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4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1: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4

欧阳炜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晋宏肉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欧阳炜超原告广州市晋宏肉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23日租金8250元、管理费88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欧阳炜超原告广州市晋宏肉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的占用费7500元、管理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晋宏肉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月  日

联系人:何锦堂 李惠琦      83006106、8300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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