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7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2:32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7号
严展棠:
本院受理原告江兰、张如森、张秀群、张耀强、张耀华、张秀萍、张耀彬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你及同住人员腾空本市荔湾区珠玑路塘鱼栏东横街18号地下头房及公用厨房;2、要求你支付从1986年1月起至立案之日的房屋使用金66600元;3、要求你承担本案受理费用。本案定于2015年6月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 月 日
联系人:谭碧婷、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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