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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7号判决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3:02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荔法民三初字第477

严展棠

本院受理原告江兰、张如森、张秀群、张耀强、张耀华、张秀萍、张耀彬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  月   日

附:(2015荔法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联系人谭碧婷、马晴  

联系电话:83006141、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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