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4416号原告余小嫦与被告陈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5:18: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14416号
陈育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小嫦与被告陈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育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小嫦偿还借款本金16261.4元;二、被告陈育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小嫦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261.4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7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 系 人:李化、张润 联系电话:830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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