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22号原告斯坦斯公司与被告陈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5:20: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322号
陈美花:
本院受理斯坦斯公司与陈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
上诉人上诉请求为: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为: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法院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化、张润 联系电话:830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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