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7140号原告张艺诉被告何健坤、李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5:40: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7140号
李洁雯:
本院受理原告张艺与被告何健坤、李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1734400元[截止至2021年2月7日利息为898067元(截止至2021年1月6日利息为872600元,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7日利息以220万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45467元,扣除2021年1月8日已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836333元(扣除2021年2月8日至2023年3月1日支付的利息20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金超、杨爵阁,电话83006081、830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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