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5464号原告刘佳诉被告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陈李鹏及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虞积文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5:53: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5464号
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陈李鹏:
原告刘佳诉被告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陈李鹏及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虞积文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佳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李鹏对被告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民心材料设备有限公司、陈李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左晶晶,电话830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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