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石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4-04-15 16:02:1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石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03民初4243号
石燕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石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17699.69元并支付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6156.1元,自2023年5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石燕华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被告石燕华提供的抵押物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半岛花园B区一街二座T02号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5元,由被告石燕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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